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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歐洲簽證須知

 一、申根協定
  隨著歐洲經濟,政治一體化的進程加快,德國,法國,荷蘭,比利時和盧森堡五國於一九八五年在盧森堡的申根(SCHENGEN)簽署了協調歐共體國家安全及難民事物的協議—申根協定。此外加入該協議的國家不斷增加。西班牙,葡萄牙,意大利以及後加入歐共體的奧地利也先後在該協定上簽字。這樣歐共體就有十個國家成為申根協議國。簡稱申根國家。申根協議是協調各國安全及難民事務的重要依據之一。
  根據申根協議的規定,申根國家取消了其國家間的邊境檢查,但加強與非申根國家間的邊境檢查,同時加強了各申根國家警察機關的全面合作。對於各申根國家給予非歐共體成員國公民的有效簽證,則給予承認及通行之便利。
  雖然簽署申根協議的有十國,但目前已被各自政府批准實施的國家日前只有德國,法國,荷蘭,比利時,盧森堡,西班牙和葡萄牙七國。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技術設施的完善,意大利,奧地利,希臘也在討論今年批准實施此協議。此外北歐五國也在積極探討,預計在不久的將來,申根協定的範圍將進一步擴大。
  二、如何辦理簽證
  辦理申根國家的入境簽證,除了要具有一申根國家的邀請函外,還需具備以下材料:
  1.有效期六個月以上的個人護照。
  2.護照照片10張。
  3.申請人的身份證。全家戶口本的複印件及家庭成員情況(配偶,父母,子女等)4.所在單位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及本人名片2張。
  5.個人存款證明。
  6.家庭地址及聯繫電話。
  7.所在單位出具的有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的擔保信,中英文各一份,內容如下:
  A.被擔保人的姓名/職務/薪金額;B.被擔保人出境旅行時間;
  C.擔保被擔保人在境外遵紀守法,按期回國,不滯留;註明旅行費用承擔人;D.註明擔保單位之中英文名稱,地址,電話傳真等;E.擔保信務必用擔保單位正式有台頭的公文紙,並由法人簽字加蓋公章;         F.另請準備個人存款證明以備不時之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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