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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處理旅遊糾紛

按照《旅遊投訴暫行規定》的有關條款,下列損害行為列入旅遊投訴範圍:

(一)認為旅遊經營者不履行合同或協議的;

(二)認為旅遊經營者沒有提供價質相符的旅遊服務的;

(三)認為旅遊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投訴者人身傷害的;

(四)認為旅遊經營者欺詐投訴者,損害投訴者利益的;

(五)旅遊經營單位職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費的;

(六)其他損害投訴者利益的。

凡在我國境內旅遊活動中發生的以上各類損害行為之一的,投訴者可以向我國旅遊管理機關投訴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和旅遊糾紛實際情況,處理旅遊糾紛有協商、調解、仲裁和訴訟四種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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