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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旅遊安全事故處理程序試行辦法

(1993年4月15日國家旅遊局發佈)

第一條 為做好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,特制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 重大旅遊安全事故是指:
  (1)造成海外旅遊者人身重傷、死亡的事故;
  (2)涉外旅遊住宿、交通、遊覽、餐飲、娛樂、購物場所的重大 火災及其他惡性事故。
  (3)其他經濟損失嚴重的事故。

第三條 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,報告單位(見《重大旅遊安全事故報 告制度試行辦法》第三條)應執行《重大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試行辦法》,並按本程序做好有關事故處理工作。

第四條 事故處理原則上由事故發生地區政府協調有關部門以及事故責任 方及其主管部門負責,必要時可成立事故處理領導小組。

第五條 事故發生後,報告單位應立即派人趕赴現場,組織搶救工作,保護事故現場,並及時報告當地公安部門。報告單位如不屬於事故 責任方或責任方的主管部門,應按照事故處理領導小組的部署做 好有關工作。

第六條 在公安部門人員未進入事故現場前,如因現場搶救工作需移動物 證時,應做出標記,盡量保護事故現場的客觀完整。

第七條 有傷亡情況的,應立即組織醫護人員進行搶救,並及時報告當地 衛生部門。

第八條 傷亡事故發生後,報告單位應在及時組織救護的同時,核查傷亡 人員的團隊名稱、國籍、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護照號碼以及在國 內外的保險情況,並進行登記。有死亡事故的應注意保護好遇難 者的遺骸、遺體。對事故現場的行李和物品,要認真清理和保護, 並逐項登記造冊。

第九條 傷亡人員中有海外遊客的,責任方和報告單位在對傷亡人員核查 清楚後,要及時報告當地外辦和中國旅遊緊急救援協調機構;由 後者負責通知有關方面。中國旅遊緊急救援協調機構在接到報告 後,還將及時通知有關國際急救組織;後者做出介入決策後,有 關地方要協助配合其開展救援工作。

第十條 傷亡人員中有海外遊客的,在傷亡人員確定無誤後,有關組團旅 行社應及時通知海外旅行社,並向傷亡者家屬發慰問函電。

第十一條 在傷亡事故的處理過程中,責任方及其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傷亡 家屬的接待、遇難者的遺體和遺物的處理以及其他善後工作,並 負責聯繫有關部門為傷殘者或傷亡者家屬提供以下證明文件:
  (1)為傷殘人員提供醫療部門出具的"傷殘證明書";
  (2)為骨灰遣返者提供法醫出具的"死亡鑒定書";喪葬部門出 具的"火化證明書";
  (3)為遺體遣返者提供法醫出具的"死亡鑒定書";醫院出具的 "屍體防腐證明書",防疫部分檢疫後出具的"棺柩出境許 可證"。

第十二條 責任方及其主管部門要妥善處理好對傷亡人員的賠償問題。報告 單位要協助責任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對傷亡人員及其家屬進 行人身傷亡及財物損失的賠償;協助保險公司辦理購買入境旅遊 保險者的保險賠償。

第十三條 事故處理結束後,報告單位要和責任方及其他有關方面一起,認 真總結經驗教訓。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安全管理措施,防止類似事 故的再次發生。

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,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和修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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